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▊注意事項
一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 二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 三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 四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 五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 六、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