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條(個人資料之保護
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,於代辦證件、安排交通工具、住宿、餐飲、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,
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規規定蒐集、處理、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。
甲方: □ 不同意(甲方如不同意,乙方將無法提供本契約之旅遊服務)。
簽名:□ 同意。 簽名: (二者擇一勾選;未勾選者,視為不同意 前項甲方之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,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依 法規規定,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。
第一項旅客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,乙方應 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。
但因 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,不在此限。
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 時,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,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,
且依 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。 前項情形,乙方應以書面、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,使其 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
已採取之處理措施、客服電話窗口等資 訊。